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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9月1日起执行-广告公司别踩雷!

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除了对推销商品和服务的过程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以外,还多次涉及"代言人"一词,更明令禁止未满10岁儿童不可作为广告代言人。作为广告业的执行者,广告公司必定要深入研究。
 

先分析一下新《广告法》十大亮点:

1、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2、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3、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4、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5、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

6、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7、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8、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

9、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

10、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再看一下新增法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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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也是新广告法明令禁止的,广告公司或广告人千万别踩雷:

1、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2、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烟草广告

3、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四、广告人格外需要关注的点

1、新广告法对品牌代言人严苛要求--工商局重点监测违法代言

    新广告法中,总共75个法条中共出现代言人12次,现有的广告代言玩法可能有许多不再适用。

    新广告法第2条第5款注明,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药品、保健品不能再找明星代言

    新广告法第16条写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社科院在分析中表明这些代言人不能以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患者或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形象进行药品推广,不用说,明星大腕也不行。同样在第18条规定中保健品同样不能找代言人,就算是广告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也是被禁止的。

(2)没用过商品,不能当代言人

    新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简单来说,就是没用过产品,就别想当代言人。

(3)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不能代言

    根据新法第38条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也就是说童星直接为产品、服务做推荐的广告,已经不行了。但广告里小孩的形象还是能出现的,如果广告主体以成年人为主,儿童只是背景小演员,还是可行的。

(4)产品出问题代言人同罚

    新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带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产品只要伤害到了消费者,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将一同担责。

    广告代言人因虚假违法广告面临最高相当于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没款,还可能被禁止代言长达三年,以及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5)竞争广告受限

    第13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2、地产广告不可任性承诺

    新修订《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宣传规定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3、互联网广告受限!弹窗广告一键关闭,广告违法,平台提供者也要担责。

弹窗广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违法,平台提供者也要担责

立法中规定,利用互联网做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发布违法广告予以制止。比如,腾讯、淘宝等,对其平台上发布的广告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一旦在其平台上出现违法广告,可能会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4、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广告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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