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 日志 We offer a
special advertising scheme

广告公司的常见收费方式!

 

目前广告公司常见的广告代理及设计制作的收费方式大致为,①媒体佣金制 ②协商佣金制 ③实费制(服务费制)④效益分配制 ⑤议定收费制等,下面我们着重分析一下以上5种收费制度:

①媒体佣金制

这是广告代理中最早形成和确立的一种收费方式。最初标准不一,低者的比率为广告总费用的10%,甚或仅为2.5%-5%,高者达25%,确定为15%是在1917年的美国,后逐步推广,成为国际通行的一种收费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10%的代理佣金制。这主要是就媒介代理的收费标准而言。广告公司为广告主所提供的媒介代理之外的许多非免费服务项目,如上述调查、广告制作,以及诸多杂项服务和特别服务,广告主都得向广告公司支付实际成本费之外的服务佣金,标准原则上仍为15%,只是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如一项非免费服务项目的成本支出总额为8500元,广告主除如数支付外,还要按17.65%加成惯率向广告公司支付服务佣金,计算方法如下:
    成本总额为8500元
    加成为8500元╳17.65%≈1500元
    广告主应付给广告公司的金额为8500元+1500元=10000元
加成惯率之所以定为17.65%的原因是,广告公司此项服务所得1500元的服务酬金,恰好是广告主支出总额10000元的15%,与15%的代理佣金标准正好一致。

②协商佣金制

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广告界出现。协商佣金制主要是针对一些媒介费用支出较大的广告代理业务,由广告主与广告公司经过协商,确定一个小于15%的佣金比率。按照协定的比率,广告公司把从媒介得到的佣金超出该比率的部分回退给广告主。
这种新的计费方法对广告主比较有利,它是建立在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协商的基础之上的,常见于实行。在这种新的计费方法出现之后,通行的以15%为标准的佣金制依然保留着,虽说15%不再是绝对标准,但依然是一个常用的参照系数和参考标准。

③实费制(服务费制)

实费制与协商佣金制的兴起同是20世纪60年代的事,由奥美广告公司总裁大卫·奥格威率先实行。
所谓实费制,就是不采取按一定的比率来支付代理佣金的形式,而是采取按实际的成本支出与实际的劳务支出来支付整个广告代理费用的方式。

按照实费制,广告公司在整个代理过程中,一切外付成本,包括媒介费用、调查费用、广告制作费用、以及印刷、差旅等各项杂费,均按实际付款凭证向广告主结算。而广告公司为此所付出一切劳务,则按实际工时和拟定的工时单价向广告主收取酬金。
这就要求,一切外付成本必须具有收款机构的收款凭证,公司机构内各项花费,如无需外付成本的,也必须具有公司本身的财务凭证,一并提供给广告主审核,广告主审准后方能据此支付。如果广告运动持续的时间较长,可划阶段或分月结算。

此外,广告公司所有参与此项代理的作业人员,都必须每天记录自己在各项业务上花费的时间。为保证记时的准确,甚至不以一小时或半小时,而以一刻钟作为记时单位,精确记录下一天之中多少个一刻钟的作业时间及具体作业内容。进入记录的工时,还包括向客户提供咨询和与客户一起讨论业务所花费的时间。全体参与此项广告作业的人员的合计工时乘以工时单价,或者再加上双方一定的利润比率,便是广告主应支付给广告公司的劳务酬金。

④效益分配制

在以往的广告代理中,广告公司只向广告主要求代理权利,却一般不承担实际的代理责任。效益分配制,将代理的权利和责任联系在一起,把代理的利益与销售效果联系在一起,要求广告公司承担代理的销售风险。广告公司从广告主所产生的实际销售中,分取一定的利润比例,如不能产生实际的销售,则不能取得相应的利润。
这种方式在理论上很难成立,因为销售效果并不是广告的直接目的,或者说广告并不是实现销售的惟一推广形式,销售应是多种推广形式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销售责任不能由广告独自承担,但是不少广告主主张实行效益分配制。

⑤议定收费制

所谓议定收费制,就是根据具体的广告运动个案,对代理的时间成本和外付成本作事先的预估,在预估的基础上,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共同议定一个包括代理酬劳在内的总金额,一并交付广告公司,在运作过程中,或盈利或亏损,广告主不再过问。这种收费方式,实际上是实费制的一种补充形式,这样可避免广告主与广告公司之间因时间成本和外付成本认定不同而发生争执。

更多文章分享尽在:北京广告公司-http://www.odaad.com/share

上一篇:新媒体新营销十大规则趋势! 下一篇:设计师对知名logo创意解析!

Comments ()

Add a Comment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Recommend 推荐

  • 森禾衣架厂
  • 迈道宠物公社
  • 设计公司
  • 香港设计师协会
  • 广告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