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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孤家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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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6 18:21: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王乾懿非本乡人(蛟河人),于2013年春天在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大孤家子村开设两家采石场,即“汇磊石材和大山石材有限公司。”
       2013年春天起,王乾懿不顾村委会和村民劝阻,将开采的石渣和残土倾倒在林地里,将生长二三十年的松树,杂树压埋,其毁坏国有林(硬杂木)面积四万多平方米,集体林(松树)面积一万多平方米:王乾懿为了运输方便扩宽了山间小路,将村民的承包田侵占若干亩:其所开采的石场因钻探放炮造成下雨后石粉对河道,庄稼的污染,水土流失严重,同时因放炮采石给附近村民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威胁,其房屋墙体震裂,玻璃震碎,如不是村民以死劝阻,其房屋已被残土,石渣掩埋(有图片为证):王乾懿倾倒残土,石渣还将部分村民的祖坟埋掉。
        对于以上情形,村民们无比愤慨,痛心疾首,多次到上级政府及林业部门告状,均未得到处理。

       王乾懿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三百四十二条:即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土地罪和环境污染:同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包括破坏)数量较大或数量巨大的,是一种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经济和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对此,大孤家子村全体村民诉求如下: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2条,第75条规定:王乾懿对所破坏的山林进行复垦,回复原状,我们要青山绿水,不要满山残土和石渣。
        2,王乾懿所占农民的承包田退还给村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田是不能改变土地用途的,我们不要个人的经济补偿,只要承包地。
        3,王乾懿所开的石场如有正当合法的手续,我们无权干涉,但对于经营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即粉尘对河道和庄稼的生长的损坏,以及放炮炸石对村民房屋的震裂,根据我国的《环保法》和《民法通则》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村民对以上问题多次上告,均未得到处理,王乾懿对此更加理直气壮,村民在阻止其违法行为的时候,王乾懿多次扬言要铲死村民,我们不仅要问,要谁给他这样的胆,明知他在触犯法律法规还在保护他。

保护伞三湖保护局 冯小凡 市政法委书记 岳忠田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大孤家子村林地压埋情况

       大孤家子村一社,四社,两块集体林地压埋,压埋面积一万多平方米,压埋单位一社汇磊石材有限公司,四社大山石材有限公司大孤家子村,村民连名实名告状,要求恢复原样,还大孤家子村村民青山绿水,给大孤家子村子孙后代造林育林。

告状连名人:大孤家子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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